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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发生1例非洲猪瘟疫情 已封锁!附疫情防范措施

发布日期:2018-8-3 17:14:25

8月2日下午17时,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诊断,我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街道(新城子)五五社区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,并于8月3日上午11时确诊。

疫情发生后,农业农村部,辽宁省委、省政府高度重视,立即启动重大动物(Ⅱ级)疫情响应,迅速组成专家组赶赴疫区,指导扑疫工作,划定了疫点、疫区和受威胁区,紧急部署、指导当地严格落实各项根除措施。

沈阳市、沈北新区严格按照《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》要求,对疫点、疫区存栏生猪进行扑杀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,对受威胁区生猪进行全面采样监测,并全面展开流行病学调查。截至8月3日15时,疫点内913头生猪已经全部扑杀和无害化。消毒工作全面展开。

目前,各项扑疫工作进展顺利,疫情得到有效控制。

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、热性、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,猪主要通过接触病毒或者污染物或被感染的蜱叮咬后而感染,潜伏期为15天,世界动物卫生组织(OIE)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,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,是重点防控的外来病。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,不感染人。近年来,非洲猪瘟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持续流行,之前国内尚未有病例报告。

猪瘟疫情防范措施:

1.边境防控

兽医部门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,坚持内防外堵,切实落实边境巡查、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。边境线 50公里范围内,以及国际空、海港所在城市的机场和港口周边10公里范围内禁止生猪放养。严禁进口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的猪、野猪及相关产品。

2.饲养管理

(1)生猪饲养、生产、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》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,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。

(2)养猪场户应提高场所生物安全水平,采取措施避免家养猪群与野猪、钝缘软蜱的接触。

(3)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、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。

3.日常监测

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作用,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,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测。兽医部门加强与林业等有关部门合作,做好野猪和媒介昆虫的调查监测,摸清底数,为非洲猪瘟风险评估提供依据。

4.出入境检疫监管

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、海关、边防等有关部门协作,加强联防联控,形成防控合力。严格按照农业部、国家质检总局第1712号规定,严禁进口来自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,并加强对国际航行运输工具、国际邮件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疫,对非法入境的猪、野猪及其产品及时销毁处理。

5.宣传培训

各部门要广泛宣传非洲猪瘟防范知识和防控政策,增强进出境旅客、相关从业人员、当地居民的防范意识,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。

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层技术人员培训,提高非洲猪瘟的诊断能力和水平,尤其是提高非洲猪瘟和古典猪瘟等疫病的鉴别诊断水平,及时发现、报告和处置疑似疫情,消除疫情隐患。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,内容包括:动物疫病的防范、控制和扑灭知识,包括免疫、流行病学调查、诊断、病料采集与送检、消毒、隔离、封锁、检疫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;动物防疫法律、法规;个人防护知识;治安与环境保护;工作协调、配合要求。